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戊○○乙○○丁○○丙○○己○○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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