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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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