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論處),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沒收、追繳、追徵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其所宣告之主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