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12月1日凌晨某時許,在南投縣集集鎮廣明里北勢巷10之3號原住處,未經其外祖母乙○○○同意,竊取乙○○○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永康網寮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該帳戶之印章1枚得手,因認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因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為直系血親關係,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於96年8月9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聲明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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