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宏隆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士萱 ( 吳敏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