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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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宏隆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士萱 ( 吳敏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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