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林佳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逢政 (原名: 陳為騰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
連帶給付之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86,300元,經核本件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