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94號
原告 邱奕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恆偉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