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建良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80,718元及利息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陳建良竟將新北市○○區○○段○○○○○○○○○○
○○○○號建物移轉與相對人 陳美玲 ,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故
依民法185條規定請求賠償前開債權損失,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建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新
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
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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