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略 稱:訴外人 廖東山 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元,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一日繳納本息一次,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並機動調整之,如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訴外人僅繳本息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未依定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叁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暨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對原告提出之證物無意見,目前無力清償。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各一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對原告提出之證物均稱無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