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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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陸佰零叁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八萬元,借款期間為二十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二四○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如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僅繳本息至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尚欠本金一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零三元暨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如數清償。
(三)證據:提出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各一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