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劉浩雲 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被告 王正華
楊晚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1年度簡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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