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鉅泓運動事業推廣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吳采柔吳宏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盛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93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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