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唐玉光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徐慶春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1,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