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添梓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添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梁添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