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童耀緒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張志銘 等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4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