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 景玉珠
黃慧文 黃子峰 黃子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5,326元【計算式:{17,023元/㎡(1015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13.66㎡(1015地號土地之面積)}+{13,600元/㎡(1016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9.72㎡(1016地號土地之面積)}=3,905,3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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