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0,249元(計算式:9,501,154+1,939,095=11,440,24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1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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