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告 黃建謀 即強維企業行被告欣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岳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