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夫妻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自陳之住所地為台北縣石碇鄉石崁二○號三樓之二,且原告亦設籍該處,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再查,被告係大陸地區人士,在台灣並未設有住所,自應以其配偶即原告之住所為住所。按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