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黃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