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
原告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債權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張允 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訴外人張允對被告之租金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六○五七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收取命令,該收取命令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合法送達予被告並發生效力在案,而原告得收取之上開租金債權,期間乃係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院民事執行處除去租賃權之執行命令送達於被告之日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共十四個月,每月租金以七萬五千元計算,總計得收取之租金債權為一百零五萬元,為此本於收取命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零五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收取命令、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六○五七號執行卷核閱屬實,且為被告當庭所認諾,堪信屬實。從而,原告本於收取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一百零五萬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許蕙蘭~B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