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伍佰元││├─────────────┼─────────────┼──────────┤│共計│叁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