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附表㈢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所示三罪,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附表㈢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五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金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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