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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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C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