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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