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О七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昌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