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G○○被上訴人K○○○
N○○L○○M○○戊○○○丙○○I○○H○○○丑○○地○○酉○○
甲○巳○○壬○○A○○○己○○S○○○未○○W○○癸○○X○○○F○○乙○○○天○○T○○○E○○子○○黃○○
D○午○○宙○○C○○玄○○Y○○Z○○宇○○丁○○R○○辰○○○寅○○b○○P○○○Q○○U○○a○○○J○○○O○○戌○○V○○○右四十九人訴訟代理人申○○ 吳有脚 .
辛○○○○庚○○○卯○○B○○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亥○○右當事人間參與分配之訴事件,被上訴人 吳有腳 、卯○○曾受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吳有腳、 吳媖冠 應予公示送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