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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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
原告 宋徐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楀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原告於113年11月8日陳報狀所載資料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