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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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

原告 宋徐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楀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原告於113年11月8日陳報狀所載資料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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