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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