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53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吳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板橋市,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此參原告起訴狀並未記
載兩造有合意管轄約定,及原告所提出之家樂福卡申請書、
注意事項上亦無合意管轄條款足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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