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8日9時45分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