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俐傑國際有限公司、甲○○處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