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俐傑國際有限公司、甲○○處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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