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張泰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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