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張泰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