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昌智
王春輝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昌智、王春輝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蘇福斯 等因贓物等案件,就被告黃昌智、王春輝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並於104年8月26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黃昌智、王春輝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廣于霙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