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
10月4日北縣警樹偵字第09600289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3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號金莎汽車旅館603室。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32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紀政宏 於警訊中
陳述。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三)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衛生紙1團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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