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742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