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趙德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振松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鄉○○○段雞油凸小段第255、258-6、258-7、
258、253、254、256、258-4、258-8、252、258-5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