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張川枝 原告 張清其 原告 張金池 原告 張川賢 原告 張川吉 原告 張讚治 原告 張慶嘉 原告 張德發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 張勇 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等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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