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黃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材昇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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