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台南市善化區農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蘇堂校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耿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411,92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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