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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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洪傅淑珍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具狀提起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第772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