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德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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