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世挺選任辯護人楊譜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17日所為羈押裁定(押票),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製作之一0一年度訴字第六十二號押票羈押期間起算日欄之「101年2月20日」應更正為「101年2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製作之101年度訴字第62號押票羈押期間起算日欄之「101年2月20日」顯係「101年2月19日」之誤(法官於101年2月17日訊問被告時,已諭知本院將自其執行期滿當日起算羈押日期,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