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94號上訴人 林祖蔚 訴訟代理人 林寶興 被上訴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王令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中之二、之(一)記載「平日時間:上訴人得自本裁定確定起,...」字樣者,應更正為「平日時間:上訴人得自本判決確定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國增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