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26日下午3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日上午
9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及帳務資料查
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辯稱:伊要求原告讓伊
分期,且不要算利息,但是原告並不願意云云。惟按,債務
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據為分期清償之理由;又按利息
為兩造締約時所明確約定,且利息尚未逾最高法定利率,雙
方即應同受拘束,故被告辯稱利息不要請求云云,即乏所據
。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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