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1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26日下午2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日上午
9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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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雄小字第2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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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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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貳仟元│88年07月01日起│7.65﹪│89年01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貳萬貳仟元│88年07月01日起│7.65﹪│89年01月02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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