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7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阻塞逃生通道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並於民國99年
8月17日前拆除在逃生通道加裝之鐵窗及鐵門圍籬,此有照
片三張附卷,並經告訴人甲○○以電話確認,此有電話紀錄
表在卷可證。被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
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9條之2、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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