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賴國樑
       林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9,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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