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上訴人  楊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