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廖柏銜廖文基
       廖黃秀娥
       廖美貞
       廖苡涵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23日下午3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光隆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廖柏銜、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甲○○、丙○○於繼承被
繼承人廖光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廖柏銜、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零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廖柏銜於民國93年1月2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乙○○○及被繼承人廖光隆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273,827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為開始償還期,然廖光隆於93年9月1日死亡,被告甲○○
、丙○○為廖光隆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或限定
繼承,而被告廖柏銜於96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7年7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3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情,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1年
11月21日高少家照家101團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合計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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